面對小哥們爭分奪秒的勁頭,還真為他們捏一把汗。逆行、超速、闖紅燈、邊開車邊打電話……各種違反交規的行為,電動車一躍成了新的馬路殺手。
今天介紹的這個案例,希望能夠給騎電動車的朋友提個醒,再趕時間也不能忘記安全行駛。
某日,某外賣平臺騎手陳某接到送餐訂單,為趕時間抄近路,掉頭逆行至某商場附近時,從旁邊機動車道突然駛進騎著一輛電動車的李某,由于二人距離較近,陳某躲閃不及,最終二人相撞,李某摔在地上捂著胸口喊疼。
因急著送餐,陳某最終決定私了,對李某進行賠償后便繼續送餐。李某因失血過多,到家后不久便暈倒了,經醫院搶救后,被診斷為脾臟破裂,實施了脾摘除手術。李某家人選擇了報警。
警方認定,在此次事故中,陳某的機動車逆行違反交通規則,應負事故全責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,在道路上逆向行駛,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發生重大交通事故,致一人重傷(二級),并負事故全部責任,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。
陳某不服上訴,最終,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,駁回上訴人上訴,維持原判。
問題來了,為什么陳某的電動自行車被認定為機動車?
根據2018年5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,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的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》新規范規定,電動自行車需具有腳踏騎行能力、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公里每小時、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千克、電機功率不超過400瓦、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伏,超過其中的任何一項標準,都不能被定義為電動自行車。
在實際行駛過程中,由于像陳某這樣的外賣小哥們為了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目的地,為了避免因延誤送餐而獲得“差評”,行車速度經常會超過40km/h,這已經遠遠高于新規的25km/h。
另外出廠時或經過銷售商改裝的整車質量超過70kg的情況也比較多,也已遠超新規的55kg。
這樣的電動自行車事實上已成為超標電動車,因此在本案中會被認定為機動車。
對于外賣騎手來說,如果降低車速就意味著訂單吞吐量的大大降低,但為了搶時間“玩命”駕駛,既違反法律法規,也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負責。
筆者建議,
? 外賣騎手務必提高安全意識,嚴格遵守交通規則,選擇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,寧可少送一頓餐,絕不強搶一個燈;
? 外賣平臺應當嚴格規范管理,改進不科學的績效評價規則,不可將追求利潤置于安全之上;
? 消費者在訂餐時應多一些理解,少一些催促,讓騎手能夠行駛得更加平穩;
? 電動車生產和銷售廠家應該嚴格遵守電動車的安全標準,不可為了追求利潤違規生產和銷售,以此從源頭上杜絕超標車的產生;
? 市場監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力度,嚴格規范市場行為。
提示: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》將在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,在過去11個月的過渡期內,企業應完成技術升級,包括更新材料,進行新的設計,改善生產工藝等。在規范實施后,企業將不得繼續生產、銷售、進口不符合規范的電動自行車。